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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阅读:17主题:山吹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严重性的审查

严重违 反用人 单位的 规章制度 中严 重性 审查

在劳 动争 议司 实践中 不能完 全受限 于规章 制度 规定的范围 对于劳 动者违 反基本 劳动纪律 一般的社 会观念认 为用人单 无须容忍的 不能因 为规章 制度没 有明 确的规定 而否定 用人单 位解雇 劳动 者的权利 另一 方面 如果 规章 制度中对 违反情形 仅仅制定 了宽泛或 概括的条款 宜认 定有 效但 要严 格审查

39 条劳 动者 有下 列情 形之一的 用人 单位 可以 解除 劳动合同 :( 严重违 反用人 单位的 章制度的

用人单 位可以 解除劳 动合 同的情形是 违反 规章 制度 的程度 用人 单位 不能 方解除 否则 即违 法解 除劳 动合同

合法 合理 的规 章制度

合理的 规章制 度至少 体现主体 内容 和程 序三 个符合 规章制度的 制定主体合 法由用人单 位的行 政系统最高层级 全面 统一 管理 构制定 规章 制度 内容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及政 策的 规定 而且不 能超越 劳动组 织与 管理的范畴 规章 制度 是劳 动法 的细化 不能违 反劳动 法的原 则与规定 需要经过 民主程序 制度而且 现公开告知

应当 适当 保持 度谦抑 劳动法尽可 能追求保持 劳动合同持 续性并 维持劳企间的信赖 除非非 解除劳 动合同 不可 的情势出现 尽量促成 矛盾和解 及劳动合 继续履行为宜

”。 主要解决违 反规章制度 行为与规章 制度规 定处置结果相对应 问题 劳动法上并 未具体规定 哪些违反规 章制度 的情形可以称得上 ”。

严重违 反规章 制度的 判定路径

1. 劳动者行为 已然危及企 业生产经营 秩序或者 造成企业重大影响 以至于 双方劳 动合同 的目的 已无法实现

2. 劳企双方 之间信赖 基础彻底 失且无法修复 客观上 不可能 再维系 劳动关系

3. 分析 用人 单位 性质 劳动 者职 位职 责要求 基本 规则 还是 一般 规则违反 以及违 约行为 频率与 纠正 效果等要素

4. 在劳动司 法中引入 比例原则 最后手段原则 以审视违 反规章制 度是否达 到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的

  • 源于 德国 政法 是指行政 权力的行 使除有法 律依 据这一前提外 行政主体还 必须选择对 行政相对人 侵害 最小的方式进行 比例原 则具有 合理行 政的 重要内涵 目的在于 规范行政 裁量权以 保护 相对人的利益
  • 必要 性和 法益 相称性 可用 以分 程度

审判 实务 具体 操作中 路外 从以下几 方面判断 违反规章 度是否达到

1. 是否 过于 严苛 乏弹性 有争议 时能否 作出有 利于劳 动者的解释

2. 规章制 度对特 定行为 以惩戒的 限缩 还是 可以 适当 泛化

3. 或只 是一 过失 用人单 位或其 他相关 人员 有无过失 相抵 以及 可责 难性 有多少

4. 等社会 基本认 知与公 平诚 信价值导向

5. 同行业其 他用人单 位的规则 制定及 类同情形的处置 以及与同一 事件中用人 单位对其他 相关人员 的处置结果是否持

6. 员工及 社会对 违规行 为处理 后果的普遍 评价 或可 接受 程度

适用 严重违 反用人 单位的 章制度的 要符 合以 下三 个条件

  • 1. 规章制 度的内 容必须 符合法律 而且是 通过民 主程序 之于众的
  • 2. 劳动 者的 行为 观存在 违反 用人 单位 的规 章制度
    • ”, 一般应根据劳动法 规所规定的限度和 用人单位内部的规 章制度依此 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 规程 经营 设备 造成 济损失 不服从 用人单 位正常 工作调动 不服从 用人单 位的劳 人事管理 散布 谣言 损害 企业 声誉等 这些都给用 人单位的正 常生产经营 秩序和管 理秩序带来了损害
  • 3. 用人单位对 劳动者的处 理是按照本 单位规章制 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 并符 合相 法律

1.《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劳动 同法释义 P 138

2.《 解除 劳动 同时 违反 规章 制度 的司 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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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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